恩捷股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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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
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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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其它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视需要提供网络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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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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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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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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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
提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
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
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
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
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
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四条    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属
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均认定不予
答复)。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
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
出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
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
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
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
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
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
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
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
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
数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
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
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有效。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一位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
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
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股东大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
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七十二条  公司需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
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
需修订,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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