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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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 员)
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 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提名委员会的总协
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职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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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或补选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
                             ,向本届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候选人的相关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
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
议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
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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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 统计 并当
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
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 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
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
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
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
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
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
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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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 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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