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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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人数之前,原委
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下设部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
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对于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各项提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当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全部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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