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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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
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 ESG 管理体系运行,配置资源,并就提升公司 ESG 绩
效提供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指股东委派的董
事和独立董事)人数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下设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
展规划;
  (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统筹推动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识别和评估公司
ESG 风险与机遇,订立公司 ESG 愿景、方针、政策、目标等并监督实施;
  (六)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信息披露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 ESG 工作的执行情
况,提出相应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规划发展部进行初审,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规划发展部;
  (四) 由规划发展部进行评审,汇总各方意见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
会办公室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 公司 ESG 相关规划、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报告的资料,
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
  (六)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草拟 ESG 相关报告文件,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
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相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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