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3-09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针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
有 1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有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 110,800 股,回购价格按照《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执行。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人 民 币 404,654,990 元 减 少 至
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
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
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
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
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汇处)B 座 27 层
法定节假日除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