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
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的,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本条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行
第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
以通讯方式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发表反对、弃权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独立董事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专
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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