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 杉杉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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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政
党运转与健康发展,结合本行业发展趋势及人才市场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但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
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
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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