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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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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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工作规程: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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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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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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