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陆电子: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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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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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
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
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
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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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
务顾问;
  (三)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避。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
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
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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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庭成员;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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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批准权限的,由股
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0.5%的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可
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
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由公司总裁审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
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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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
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
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交易标的
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
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一)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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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如有);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
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
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政府定价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上市规则》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上市规则》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应当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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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
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
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三)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
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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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
相应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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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元”是指“人民币元”,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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