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鼎通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4 号),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1,290,000 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3,850,000 股变更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 5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 52,280,609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52.8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股本 变动数量 变动后股本
序号 变动时间 变动事项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一个归属期归属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事项导
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有关承诺
根据《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5 名限售股股东,即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宏骏盛”)、新余鼎宏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新余鼎宏新”)、新余鼎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鼎
为”)和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所作承诺如下:
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有公司股票;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
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
要求执行。
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同时其所持有的其余部分
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其中,股东王成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作
出承诺:
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向发行人及时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辞职或离职的,
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
述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
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亦不存
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52,280,609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合计 52,280,609 52.89% 52,280,609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52,280,609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数量、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 炜 黄 波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