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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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为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申请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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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的锁定和买卖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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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也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
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十四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
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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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其后的十二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九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
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
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
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当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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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
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一)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二)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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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
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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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
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
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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