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决策合法化、科学化
和制度化,确保董事会正确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普通董事 5 人。董事
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
券投资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按《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人选;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包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在内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批准。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
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还
可以视情况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除规则第十六条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
“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如有与《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不同之处,应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