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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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 1 —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2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3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具有五年
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得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
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 4 —
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 5 —
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
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
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
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
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
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 6 —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
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
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 7 —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和管理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和第三十四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 8 —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
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
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9 —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10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 11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 12 —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
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
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13 —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
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
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
             — 14 —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
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15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
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
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
           — 16 —
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
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
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
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 17 —
  (五)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
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
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
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六)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
海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自行更正之日。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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