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
件、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
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
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 168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股
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律师和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6,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964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158,6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 2 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
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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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总体表决结果),本次会
议议案的总体表决结果和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有表决
有表决权股 有表决权股 弃权
同意(股) 反对(股) 权股份总
份总数的比 份总数的比 (股)
数的比例
例(%) 例(%)
(%)
关于《为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
案
关于修订《股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
度》的议案
注:关联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 1 回避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议中小股
序号 议案名称 中小股东有 中小股东有
弃权 东有表决
同意(股) 表决权股份 反对(股) 表决权股份
(股) 权股份总
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 (%)
(%)
关于《为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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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
案
关于修订《股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
度》的议案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审
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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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公章) 胡剑平
负责人:
许龙江 邹 津
签署日期: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