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 安源煤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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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
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会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江西省上市公司协
会,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的相关规定;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 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在独立董事的遴选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会计、法律、经济和管理
方面的专家作为独立董事;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七)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规定;
  (八)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规定;
  (九)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
的规定。不得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三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七条   提名人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及时将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
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其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
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
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
回答上交所问询,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交所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上交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
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会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公司
向上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
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
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
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三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
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列公司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
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
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
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三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一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出
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参加由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部门提供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五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
独立董事汇报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
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应就考察情况出具书面的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工作报告。上述事
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等
事宜进行充分沟通。
  第六十条   年报审计期间的沟通、意见及建议职责
  (一)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要求公司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沟通意见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
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
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
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
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一)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独立董事应负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二)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而使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
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
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
职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中国证监会可
以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
部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
  (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
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
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现违
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
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公
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公司
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
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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