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3-122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
“大参林股份”或“公
司”)于近期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柯云峰、柯康保、柯金龙出具的《关于
变更相关租赁物业承诺的函》,提出变更其作出的承诺。考虑到公司的实际经营
需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
该事项尚需经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产生背景
参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参林投资”)签署租赁合同,广州
大参林投资将其可使用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410、410-1、410-2 房屋
出租予大参林作为仓储、办公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以下简称为“海龙仓库”、
“总
部办公楼”)。
公司所租赁的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的
用途为公共建筑用地,且总部办公楼办理的房产证证载权利人为“广州市荔湾
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海龙仓库尚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大参林租赁的
上述物业存在一定瑕疵。鉴于上述情形,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披露
了上述租赁物业瑕疵情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需于 2020 年
三次会议、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进一步将上述承诺期限延长至
二、原承诺的内容及履行情况
就上述租赁物业的瑕疵情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作出了相关承诺,截至目
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大参林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主管政府部门
要求大参林不再使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410-2 号
物业作为仓库,或拟对该处物业实施拆迁,大参林将
不再租赁使用该物业。 截至目前履行了承诺。
大参林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主管政府部门 在承诺期间,未出现前述情形。
要求大参林不再使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410、
大参林将不再租赁使用该物业。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若广州大参林投资取得海 截至目前履行了承诺。
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证明,优先以取得 在承诺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依照
成本向大参林转让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 承诺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尽快完善上
②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若大参林没有取得海龙仓 述租赁物业的权属手续,与上级主
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大参林将不再租赁海 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
龙仓库、总部办公楼。 截至目前,广州大参林投资未取得
③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大参林向广州大参林投 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的合法有效
资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期间,广州大参林投资 产权证明,未取得进一步进展。
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大参林出租该等物业。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大参林股份因所承租
总部办公楼及海龙仓库相关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用途
截至目前履行了承诺。
与土地规划用途不符等原因,导致大参林股份无法继
在承诺期间,未出现前述情形。
续正常使用总部办公楼及海龙仓库,本人将及时、全
额补偿大参林股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变更承诺的内容及变更的原因
(一)变更承诺的内容
鉴于截至目前广州大参林投资尚未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的合法有效
产权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柯云峰、柯康保、柯金龙提出对原承诺变更如下:
原承诺内容 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大参林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主管政府部
门要求大参林不再使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迁,大参林将不再租赁使用该物业。 承诺内容无变化。
大参林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若主管政府部
门要求大参林不再使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实施拆迁,大参林将不再租赁使用该物业。
原承诺内容 变更后的承诺内容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若广州大参
①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若广州大参林投资取
林投资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
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证明,优
有效产权证明,优先以取得成本向大参
先以取得成本向大参林转让海龙仓库、总部办公
林转让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
楼。
②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若大参林没
②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若大参林没有取得海
有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
龙仓库、总部办公楼合法有效产权,大参林将不
产权,大参林将不再租赁海龙仓库、总
再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
部办公楼。
③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大参林向广州大参
③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大参林向
林投资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期间,广州大
广州大参林投资租赁海龙仓库、总部办
参林投资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大参林出租该
公楼期间,广州大参林投资将按照市场
等物业。
公允价格向大参林出租该等物业。
大参林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大参林股份因所承
租总部办公楼及海龙仓库相关协议被认定为无
效、用途与土地规划用途不符等原因,导致大参 承诺内容无变化。
林股份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总部办公楼及海龙仓
库,本人将及时、全额补偿大参林股份因此而遭
受的损失。
(二)变更承诺的原因
在承诺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依照承诺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尽快完善上述租
赁物业的权属手续,并与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沟通。截至目前,
广州大参林投资尚未取得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此外,
考虑到下述因素:
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龙溪公路海北村以南划拨土地租赁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
复函》:“一、该地块建筑物已在我区办理了临时场地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二、
同意将该地块建筑物继续出租给贵公司使用。三、该地块的建筑物规划符合广
州市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物经合法批准建设,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被列入改造拆迁范围。”即大参林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可以继续稳定地租
赁使用海龙仓库、总部办公楼。
为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减少租赁物业变动对公司可能产生的
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了变更相关租赁物业承诺的函。
三、变更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变更相关租赁物业的承诺,有利于公司经营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新承诺,有
助于公司在承诺期内继续稳定使用该租赁物业。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变更后的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审议及表决
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