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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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鸿控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就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 金鸿债”)
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鸿控股承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
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
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
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
发出会议通知并负责召集,债券受托管理人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3)(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和
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及权利、参会登记及参会办法、
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的方式进
行记名式投票表决。会议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10:00,现场会议地点为
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15 金鸿债”的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出席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出席并表决的“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本期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4,574,210 张,占本期债券有表决权未偿
还债券总张数的 98.53%,达到了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的方式
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载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 1:关于“15 金鸿债”立即兑付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事项的议案
  同意的债券共计 4,567,63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99.86%;反对的债券共计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次未偿还
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的债券共计 6,58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0.14%。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
有人(包括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次会议
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二)议案 2:关于对“15 金鸿债”推选债券持有人代表并拟启动诉讼维
权的议案
  同意的债券共计 4,574,21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的债券共计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次未偿还债
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的债券共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次未
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0%。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
有人(包括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次会议
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对投赞成票的债券持有人有效,本议案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债券
持有人不具有约束力。对于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单独诉讼维权
或暂不起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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