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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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
层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定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人力资源与行政总监等。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工作细则的考
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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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
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有权
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
理层薪酬分配方案须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业绩考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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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公司业务创新
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
管理层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向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下设的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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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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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