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委员
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
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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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内部审计及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资本运营部配合内部审计和财务部门,并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相关资料;情况紧急
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每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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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由公司资本运营部保存,保存期限至
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