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如
出现前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
予以罢免。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和一名公司职
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在监事会中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非由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换届后的首次会议,可于换届当日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
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三日内,作出召开与否的书面决定;若决定召开,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若决定不召开,应书面通知提议的监
事;监事会主席收到提议后的三日内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不同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据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
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甘源食品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