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应当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
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办人员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
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有关规定,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
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
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
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
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
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审阅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当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当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违规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且情节严
重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且情节严重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
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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