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
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
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们认为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继续
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为相关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有利于
全资子公司更好地保障业务发展,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
李 峰 :
杨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