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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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NOVELCO.,LTD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修订时间:     年 月 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5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其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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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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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任职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和任职资格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就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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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披露第十三条以及前款规定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任职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有关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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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及第二十条所列事
项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等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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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的编制披露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
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材料。
  (三)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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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公司重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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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及第二十条所列事
项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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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证券部门负责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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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独立董
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
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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