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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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
通过公司官网、交易所网站和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公司网站、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根据
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内容,当公司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也可以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员及时查看并
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
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
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对于重要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该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代替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时,可以邀请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
资者。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也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
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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