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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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
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
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但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以上(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
  若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标准的,
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
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
券服务机构出具。
  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三)除上述情形外的关联交易须经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董事会
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
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已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
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
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声明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
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
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
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
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
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支付款项
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九)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应披露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
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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