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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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设三名监事,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
表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股
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日内,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由召集人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
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
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
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
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或邮寄至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但会后应及时审查会
议决议及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
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
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
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
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九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抄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册、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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