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材质”“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
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星源材质
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星源材质全体股东及有关
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星源材质提供,星源材质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星源材质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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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星源材
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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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星源材质、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问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指
票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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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星源材质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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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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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2月12日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65万股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16元/股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49人
(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拟授出权益数 首次授予日股
(万股) 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王昌红 董事、财务总监 9.00 2.73% 0.01%
王永国 董事 8.00 2.42% 0.01%
沈熙文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9.00 2.73%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46 人)
预留 65.00 19.70% 0.05%
合计 330.00 100.00% 0.26%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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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
求。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
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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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
易日,且: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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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权益
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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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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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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