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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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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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
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联系方式。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官网。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互动易平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互动易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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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来访沟
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及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接待和推广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和推广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接受投资者调研。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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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身份证明等资料,
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可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
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
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十九条 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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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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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及法律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
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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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
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
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
订和解释。同时以下规定均自本制度生效之日废止:2014 年 4 月 25 日第五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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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11 年 7 月 28 日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2011 年 5 月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以及 2007 年 3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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