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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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
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质量被
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
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或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
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以上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
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
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
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
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
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
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
合理性。
  第十四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
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
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
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
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
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
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
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
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公司选聘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
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
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
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
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
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
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还应当在的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
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
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
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
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
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
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
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除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
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
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
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
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
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
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记载于年度审计评
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
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
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
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
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
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对本制度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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