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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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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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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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投资管理部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公司投资管理部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并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咨询;收集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
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信息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报送与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维护
与更新披露的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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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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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需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安排进行参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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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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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经批准上市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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