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坚科技: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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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
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
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
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本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总
资产的 5%。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6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
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
意见,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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