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证券法》
《上市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资格和条件。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
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方可实施。
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