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3-143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 4 人,
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810,00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727%。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
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
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买卖的行为。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划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
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届满。
成就说明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才能解锁: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021 年及 2022 年营业
收入累计人民币 57.88 亿元。
(2)2022 年度,申报并获得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受理的药物 IND 申请为 3 个
(1)2021 年及 2022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详见 2022 年 2 月 8 日、4
(2)临床前项目:2022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 告编号为 2022-006、007、019
物 IND 申请不少于 3 个,或 2021 至 2022 年度累积 的公告);
申报并获得受理的药物 IND 申请不少于 5 个; (3)2022 年度,申报并获得
(3)临床开发:2022 年度申报并获得受理的新药 受理的新药物 NDA 及扩展适
物 NDA 及扩展适应症(sNDA)不少于 2 项,或 2021 应症(sNDA)为 3 个(详见 2022
至 2022 年度累积共申报并获得受理的新药物 NDA 年 2 月 25 日、7 月 15 日、10
及扩展适应症(sNDA)不少于 4 个。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公
告编号为 2022-011、058、080
的公告);
综上所述, 以上三项均已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1)激励对象为 1 名董事兼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 高级管理人员,1 名高级管理
实施 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解锁
比例为 100%。
个人层面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
优秀 务技术骨干人员, 考核结果为
良好 优秀,解锁比例为 100%。
合格 70%
不合格 0%
综上所述,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4 人,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10,000 股。根据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 810,000 股,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共 4 人,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为 4 人,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10,000 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27%。具体如下:
本次未能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锁 剩余未解除
序 获授的限制 解锁的限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 限售的限制
号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票数量 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数量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2 人)
合计(4 人) 2,700,000 810,000 810,000 0 1,080,000
注:激励对象严庞科为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吴楠为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
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
公司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
限售事宜。
六、独董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
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办理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
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办理 810,000 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