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同益中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同益中”“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
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
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民币 28,434,585.2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4,877,231.77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
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 年 7 月 6 日,
公司、公司分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保荐机构华
泰联合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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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合计 12,785.02 万元,剩余
募集资金净额 9,702.7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累计投入 投资进度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资金金额 金额 (%)
年产 4,06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
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
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 7,838.16 3,700.00 1,957.41 52.90
高性能纤维及先进复合材料技
术研究中心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
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
调整,具体如下:
原预计达到预定可使 调整后计划达到预定可
项目名称
用状态日期 使用状态日期
年产 4,06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
业化项目(二期)
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 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6 月
高性能纤维及先进复合材料技术研究
中心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以来,公司积极推进项目的实施工作,但为确保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质量和募集资金投入所获得的效益最大化,公司调整优化了
年产 4,060 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厂房布局和生产工艺,
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导致该募投项目实施时间晚于原计划。目前,公
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落地。
为了使募集资金投入所获得的效益最大化,公司优化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
化项目设备选型和生产工艺,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经审慎评估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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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公司以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
施主体的前提下,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目前,
公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经审慎
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以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
资内容、实施主体的前提下,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
期。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
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实施主体,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
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
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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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益中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
事项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同益中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