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3-11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
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蓝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刘智、刘安平、谭金波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68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智、刘安平、谭金波:
经查,2022 年 5 月,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
或公司)将江西德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德施普)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并据此编制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 年 4 月 27 日,
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 2022 年 5 月将江
西德施普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的依据不够充分和谨慎,公司 2022 年年报将调
整合并报表范围,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并同步对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总资产分别调减 45,019.64 万元、
调减 533.41 万元、1,702.59 万元;净利润分别调减 400.06 万元、1,276.95 万
元。
蓝丰生化未恰当对江西德施普进行会计核算,导致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刘智作为蓝丰生化时任董事长、刘安平作为时任总经理、谭金波作为时任财务总
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后续将切实加强对相关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水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证监局报
送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
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