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3-077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互联网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楼会议室。
的方式召开。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4,691,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0.53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3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4,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
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82,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5,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318%;反对 9,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82,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5,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318%;反对 9,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82,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5,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318%;反对 9,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82,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35,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318%;反对 9,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邬凯明、吴旻婧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