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生物: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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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临时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
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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