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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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
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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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必要时可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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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予以审计,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发
现问题应立即提出意见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否决虚假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财务等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部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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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持人应该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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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或决议,需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定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程序予以提交。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
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应当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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