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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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行权价格、行权/归属期、行权/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安排的情形。
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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