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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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苏亨通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
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
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
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
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履职情况的报告。审计
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
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
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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