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江苏
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预计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易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销售、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务等活动中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的情形,也不存在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形。
司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任何依赖。
联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公允定价,不会构成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二、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2024年度预计对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控股子公司及联
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业日常经营及业务
发展需要,关于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对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三、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
交易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定价公
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
股东利益的损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崔巍、钱建林、鲍继聪、尹纪成、
李自为、谭会良、陆春良需回避表决《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尹纪成需回避表决《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联营企
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崔巍、钱建林、鲍继聪需回避表决《关于与亨通
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