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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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在全体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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