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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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市沃尔核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理财产品业务”是指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水平为目标,通过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安全性高、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
品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产品购买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原则为:
  (一)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且必须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执行。
  (二)理财产品业务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
产品。
  (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
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购买理财产品业务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理财业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含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
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理财产品业务。
           第三章 管理机制和信息隔离措施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组织管理部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
部为理财产品的具体经办部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部选择合作银行,对公司财务
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
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
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
的归档和保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业务经办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
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
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经理为业务监督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人、审批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
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
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
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内审部、总经理及董事长,并
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
产品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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