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
险为目的,从事买入和卖出期货交易所标准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
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交易。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取将客户需要铜材价格于期货市场提前锁定,并在客
户需要产品时现货买入,期货同时平仓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
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
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
一定时间段内现货需求数量相匹配;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原则上
不能超过原材料30天的需求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
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期货领导小组
期货管理办公室
期货业务交易 期货业务核算 期货业务风险控制
交易员 资金调拨员 风险控制员
会计核算员
结算员
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职责。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中心负责人、相
关子公司运营及销售负责人等。期货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
案。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听取期货保值业务办公室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
的风险管理负全责;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如下: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八条 期货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
结算兼交易确认员和风险控制员等岗位。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二)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三)结算员和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四)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五)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
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九条 期货管理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
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和期货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场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
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
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
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
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的场内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确定套期保值思路
期货管理办公室制订套期保值方案
期货领导小组审批套期保值方案
交易员根据方案下达交易指令
资金调拨员进行
资金调拨
交易确认
会计核算员核对经纪公司账单和成交
单并进行会计核算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 档案管理员存档
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报告期货领导小组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期货管理办公室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八条 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
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资
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为了便于单据追踪,
暂挂交易员个人借支,待取得期货经纪公司入金单后冲减个人借支。交易员应负责
及时将入金单交由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
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结算员、会计核算员、期货管理
办公室负责人、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
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门相关
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
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提前与现货产品销售部门、采
购部门、交易员、资金调拨员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
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期货管理办公室选择两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期
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二)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
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期货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七条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险;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
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相关报告,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
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员岗位,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
组和董事长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期货管理办公室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查境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三)审核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五)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六)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一条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
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
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
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
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
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
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期货
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
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
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1)期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向期货领导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
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
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管理办公
室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公司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期货管理办公室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
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
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四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期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控制员、公司期货
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风
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期货领导小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上一
季度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当季度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
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董事会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行的期货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八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在
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
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如有)应就套期保值的必要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
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
发布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
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
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由
期货领导小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
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五十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 乱、骚乱、战争
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
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
公司进行交易。
第五十二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
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本公司承担。 违反本制度规定
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
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
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