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23年12月1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席)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
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主席)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主席)既不履
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主席)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
委员会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董事长、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
裁确定人选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
召开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席)主持,主任委员(主席)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