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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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23年12月1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州数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会人数的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确定地点。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交
易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由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根据适用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东大会
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委
任两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需指定一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个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委
托的代理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个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个人股东的,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最迟应
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
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或罢免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公司年度报告;
  (九)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
  (三)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
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权登
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且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不得设置“总
议案”,为减少投票错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披露召开股东大会的提
示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此前公告的股东
大会通知一致,包括会议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议
案等关键内容。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
容。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章 休会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
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 会议过程中,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票结
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主持
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其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
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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