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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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2023年12月11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元,下
同)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使用,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主管负责部门
审核后、财务总监批准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
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
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薄,以保证各项工作能按公司董事会承
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向内审部报告工作进度计划。确因不可预见的
客观原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
细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
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
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
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
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
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
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
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
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 保荐人的督导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
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等,
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
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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