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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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监事会的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均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
任,经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
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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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五)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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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财务报告;
  (二) 内审部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单据;
  (七)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
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内审部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
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的协助。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职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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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成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指派公司内部机构协助其工作,也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
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同业
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
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审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
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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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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