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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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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847 号
致: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双元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双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双元科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 14 点;召开
地点为: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 号标准厂房 2 号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浙江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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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
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新增<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的议案》
(1)关于选举郑建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胡美琴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郑琳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郑梦樵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杨莹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关于选举胡宜贞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关于选举宋亿娜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
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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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合计持有股份 39,695,1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176%。其中:
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9,695,17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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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增<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同意 39,695,17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9,695,17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39,695,17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制度>的议案》
同意 39,695,17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1)关于选举郑建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9,695,17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选举胡美琴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9,695,17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关于选举郑琳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9,695,17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关于选举郑梦樵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9,695,17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选举杨莹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9,695,17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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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选举胡宜贞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39,695,17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选举宋亿娜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39,695,17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1847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