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7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1 人,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768,719,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53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573,943,34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9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47 人,代表股份 95,706,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55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93,153,34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总股本为
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本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本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